吴建婵: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林永均、梁秀民、吴建婵、林永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林永恒、梁秀民立即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截至2025年1月23日贷款本金人民币454246.84元及利息20957.75元(其中:正常利息11981.46元,罚息158.52元,复利218.04元,宽限期积欠利息8599.7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正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454246.84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加收4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林永恒、梁秀民以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1288号2栋1单元1401房的房产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6、判令被告吴建婵、林永均对上述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以上1至3项合计人民币480204.5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3日上午9时4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