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刘波立即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截至2025年2月1日贷款本金人民币659814.12元及利息71892.03元(其中:正常利息20261.86元,罚息145.1元,复利316.11元,宽限期积欠利息51168.9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659814.12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加收4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中1078号嘉年华国际公寓324房的房产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以上1至3项合计人民币736706.1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3日上午9时4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