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庆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蓝庆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1月1日的透支本金35236.6元、手续费500元、利息2527.45元、违约金2139.24元,暂合计人民币40403.2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3、判令原告对涉案抵押物(车牌号为:粤C2730H的小型轿车)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