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余平、张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余平、张明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1989.81元;二、判决被告余平、张明强向原告支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 暂计至2025年1月21日的正常利息9563.41元,罚息409.01元,复利211.41 元及自202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 年1月1日)前一 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 减 30bp 的基础上上浮4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 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计算];三、判决被告余平、张明强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以上三项暂合计337173.64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余平、张明强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 镇兆荣路188号1栋1703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余平、张明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2日上午9时45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