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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6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谭建强、李添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9-26 15:55:38 打印 字号: | |

谭建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谭建强、李添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谭建强、李添娣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25240.95元;二、判决被告谭建强、李添娣向原告支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 暂计至2025年2月1日的正常利息37054.87元,罚息762.14元,复利770.65  元及自2025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 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 减30bp 的基础上上浮4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 利息为基数按日计算];三、判决被告谭建强、李添娣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 (以上三项暂合计1168828.61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谭建强、李添娣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 蕉镇虹桥三路3号23栋2302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2日上午9时45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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