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兴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御景支行与被告谢兴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人民币45095.77元(暂计至2025年2月1日,其中本金37450.64元、手续费1068元、利息4563.56元、违约金2013.57元),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日为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车牌号为粤C5368N的汽车)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与本案有关的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