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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31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谢小玲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9-26 15:43:36 打印 字号: | |

谢小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谢小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个人卡账户透支本金27720.24元、利息995.54元、违约金3017.47元、分期手续费2197.05元,共计33930.3元(暂计至2025年2月15日);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个人卡账户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本金利息以透支本金27720.2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5年2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自2025年2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4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暂计:35330.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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