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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43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丛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6 11:29:36 打印 字号: | |

丛南: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丛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丛南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4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清偿所欠原告截至2025年3月21日借款本金人民币509833.76元及利息35658.52元、罚息2784.45元、利息复利541.59元、罚息复利17.12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利息复利、罚息复利【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09833.76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35658.52元为基数,罚息复利以次付的罚息2784.45为基数,均按年利率4.165%的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三、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物【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神前路89号1栋1402房】的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3日15时3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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