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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626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付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6 11:19:08 打印 字号: | |

付翠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付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6263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626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彭康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60821.81元及计至2025年7月17日的正常利息9041.96元,罚息63.41元,复利103.63元;二、被告彭康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自2025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660821.81元为基数计算,复利以未付正常利息9041.96元为基数计算,利率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减3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以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彭康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律师费19600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彭康锐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藤二路东9号2栋2单元504房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范围内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付翠翠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60.38元、保全申请费395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预缴),由被告彭康锐、付翠翠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同意被告彭康锐、付翠翠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彭康锐、付翠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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