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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068号之一 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谷薇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6 11:17:57 打印 字号: | |

谷薇薇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谷薇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2068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206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谷薇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0583.80元;二、被告谷薇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5月28日的利息61246.64元、罚息4678.07元、复利6177.17元以及自2025年5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2月27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715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谷薇薇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德秀路33号中环明珠花园9幢603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4041665号]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76.59元(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谷薇薇负担。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被告谷薇薇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谷薇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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