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益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刘益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6339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6339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399.8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99.9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