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盈创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何永桂、陈文英、珠海市盈创物业代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盈创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7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何永桂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26260.39元及利息6799.46元、罚息199.15元、复利95.21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5年3月16日止,该日后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326260.39元为基数,按1月1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每年1月1日调整)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326260.39元为基数按贷款合同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6799.46元及罚息199.15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算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本息暂计333354.21元。2.本案律师费17320元由被告何永桂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陈文英对被告何永桂的上述1-2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市盈创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何永桂的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何永桂提供的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475号1604房的抵押物的处分在何永桂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3日15时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