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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1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黄漫榆、珠海博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9-19 16:29:1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博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黄漫榆、珠海博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黄漫榆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43851.06元,暂计至2024年6月14日的利息2667.65元,手续费28800元,违约金4158.35元,合计179477.06元;2.判令被告黄漫榆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6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3.判令原告对被告珠海博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车辆(车牌号码:粤CO01R63)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5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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