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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9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贝荣富、彭子媚、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9-19 16:28:28 打印 字号: | |

贝荣富、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贝荣富、彭子媚、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贝荣富、彭子媚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5230000元,截至2025年5月12日的利息29464.07元、罚息103.07元,合计5259567.14元;2.判令被告贝荣富、彭子媚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5259464.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40个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12月14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3.判令被告贝荣富,彭子媚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38880元整;4.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彭子媚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香洲银桦路427号(欧柏美地)2栋1单元1403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48147号】、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兰埔路2号40栋2单元1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066112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珠海贝兴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贝荣富、彭子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5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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