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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8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徐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9-19 16:26:19 打印 字号: | |

徐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徐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2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徐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商业贷款本金827774.83元;二、被告徐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154823.82元;三、被告徐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商业贷款暂计至2025年6月17日的正常利息2041.26元、罚息6.25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6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商业贷款本金827774.83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2041.26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3.5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以欠付商业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四、被告徐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继续支付自2025年6月17日的公积金利息367.71元、罚息2.97元和复利378.8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6月18日起至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公积金贷款本金154823.82元为基数,复利以公积金利息2519.44元为基数,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以欠付公积金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五、被告徐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六、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对上述第一至第五项的债务就处分被告徐庆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金月路399号3栋1503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4.74元,由被告徐庆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已同意被告徐庆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徐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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