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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94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杨再华、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8 17:49:12 打印 字号: | |

杨再华、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杨再华、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杨再华、陈刚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0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再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9月8日尚欠借款本金720934.58元、利息19184.07元、罚息47293.51元、复利1211.67元;

二、被告杨再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9月9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720934.58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19184.07元为基数,均按4月21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每年4月21日调整)】,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陈刚对被告杨再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杨再华、陈刚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微街66号5栋3单元3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29662号、粤(2018)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29663号】房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杨再华、陈刚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0.61元,由被告杨再华、陈刚负担。保全申请费4485.30元,由被告杨再华、陈刚负担。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杨再华、陈刚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杨再华、陈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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