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高上华、林华生、林福海、珠海嘉轩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阁诉被告张凤、广州康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上华、林华生、林福海、第三人珠海嘉轩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张凤、高上华、林华生、林福海、珠海嘉轩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5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追加珠海嘉轩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原股东张凤、广州康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上华、林华生在需实缴资本100万内对(2022)粤0402民初21874号、(2023)粤04民终464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追加张凤、广州康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上华、林华生为编号:(2024)粤0402执4014号《执行裁定书》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0月29日9时4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309审判庭由审判员崔少俊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