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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65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张志强、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7 16:47:50 打印 字号: | |

李花: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张志强、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2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张志强、李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9月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85811.74元、利息6671.58元、罚息1674.23元、利息复利277.16元;

二、被告张志强、李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9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85811.74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6671.58元为基数,均按1月1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3.5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每年1月1日调整)],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张志强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南涌路63号2单元6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5225723)号]房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张志强、李花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8.72元,由被告张志强、李花负担。保全申请费943.49元,由被告张志强、李花负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张志强、李花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张志强、李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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