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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关于被执行人王连德、李丹红、高文生、李海源、李海松、任凤华、黄美燕、李美满、朱德怀、魏秀云、胡国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处罚金、责令退赔一案
  发布时间:2025-09-12 10:02:0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4)粤 0402 执恢 1390 号 

王连德、李丹红、高文生、李海源、李海松、任凤华、黄美 燕、李美满、朱德怀、魏秀云、胡国强、各受害者:

    关于被执行人王连德、李丹红、高文生、李海源、李海松、 任凤华、黄美燕、李美满、朱德怀、魏秀云、胡国强犯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罪被处罚金、责令退赔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丹红名下位于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龙翔大道西 106 号翁源碧桂园 春兰郡 3 街 6 座 1002[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9)翁源县 不动产证明第 0003142 号]的房产放置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进行司法拍卖,上述房产已竞拍成交。2025 年 7 月 1 日,被执行人李丹红以上述房屋系其本人及李开茂(系李丹红父亲)、 李会琼(系李丹红母亲)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向本院 申请预留租金。 

    经本院审核,本案符合拍卖唯一住房预留租金条件的人员为李丹红、李开茂、李会琼。预留唯一住房租金的面积标准为 15 /人,租金标准为 15 元/月·。本案预留人数为三人,预留 8 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 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为李丹红、 李开茂、李会琼预留 8 年租金,共计人民币 64800 元。申请执 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如对本通知有异议,请在收到本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按照此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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