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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271号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蔡碧霞、刘小龙、珠海大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2 09:58:39 打印 字号: | |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3271号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蔡碧霞刘小龙珠海大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1327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碧霞、刘小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90132.58元及暂计至2025年7月7日的利息44816.03元、罚息6613.60元、复利2343.60元;并支付自2025年7月8日起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690132.58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44816.03元为基数,均按照起息日3月12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0个基点加收5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蔡碧霞、刘小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32695元;三、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蔡碧霞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北城西一路50号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10.09元、保全费4275元,由被告蔡碧霞、刘小龙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310.09元、保全费427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蔡碧霞、刘小龙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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