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舒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舒丽英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7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舒丽英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29900.78元及暂计至2025年1月5日止的利息12791.52元、罚息527.45元,本息合计343219.75元;二、判令被告舒丽英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借款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年利率均按在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5年期LPR的基础上减点0.39%再加收30%计算);三、判令被告舒丽英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6648.30元;四、确认原告在第一、二、三、五项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舒丽英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金源路33号百花园4幢310房之房产的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舒丽英承担。以上暂合计:349868.0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0月29日10时3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