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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告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学武与被执行人叶名崇、珠海邦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9-11 16:47:2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5)粤0402执恢526号     

叶名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学武与被执行人叶名崇、珠海邦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作出的2021)粤04民终2434号、(2020)粤0402民初7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执行人叶名崇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腾工业开发区(不动产权证号:清市府国用(2001)第00563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塘工业区住宅楼(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562042号)、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塘工业区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562043号)、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塘工业区车间(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562041号)]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已作出测绘成果报告书、粤公评(估)字(2025)1202518082号司法评估报告书。现向被执行人叶名崇送达测绘成果报告书、粤公评(估)字(2025)1202518082号司法评估报告书,如需书面的文书自行到法院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测绘成果报告书、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你在收到测绘成果报告书、评估报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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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