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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99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尹政、尹从新、黄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1 15:35:06 打印 字号: | |


尹政、尹从新、黄秀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尹政、尹从新、黄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9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尹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22444.54元;二、被告尹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暂计至2025年5月19日的正常利息32646.02元、罚息254.29元和复利322.9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5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222444.54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32646.02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减30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尹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四、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就处分被告尹政名下购买的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798号7栋15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尹从新、黄秀芳对被告尹政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尹从新、黄秀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尹政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5851.29元,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尹政、尹从新、黄秀芳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已同意被告尹政、尹从新、黄秀芳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尹政、尹从新、黄秀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迳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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