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聪、陈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陈青聪、陈晓、珠海宝龙洪信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9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青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17447.17元;二、被告陈青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暂计至2024年5月20日的正常利息31118.97元、本金罚息437.72元和复利(利息罚息)342.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817447.17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31118.97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5月11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60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陈青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四、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就处分被告陈青聪名下购买的珠海市高新区金业北路125号5栋2204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陈晓对被告陈青聪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青聪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4.91元,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陈青聪、陈晓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已同意被告陈青聪、陈晓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陈青聪、陈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迳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