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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7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杨伟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9-11 11:12:33 打印 字号: | |


杨伟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杨伟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851810.74元及截至2025年2月26日的利息11807.34元、罚息168.01元,合计863786.09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重定价日(即每年9月5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0BP的基础上再加收50%计算】;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7235元;4.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杨伟君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天生二路68号30栋2602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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