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彩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肖文武、吴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311123.98元及截至2025年2月26日的利息4872.55元、罚息150.12元,合计316146.65元;2.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重定价日(即每年9月19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OBP的基础上再加收50%计算】;3.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824元;4.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肖文武、吴彩红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连兴路188号17栋1单元2104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