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珠海市雷斯盾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陈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9898976.23元,截至2025年3月17日的利息23477.18元、罚息358.67元,合计9922812.08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自202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二所欠原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一(出质人)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GZY476380120230749-1的最高额质押合同《补充合同》项下的专利权(详见该合同质押物清单:共7项)所得价款在上述请求第1第2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判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一(出质人)名下专利权质押登记号:Y2023980049039项下的专利权(详见证据《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附页】》质押专利清单:1-7项】所得价款在上述请求第1、第2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