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湘平、珠海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浔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晶晶、徐威、王湘平、吴宝坤、珠海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王湘平、珠海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3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晶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浔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涉案贷款截至2024年7月26日尚欠本金3212183.20元、利息57121.62元、罚息1278.09元、复利3.48元;
二、被告严晶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浔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7月27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3212183.20元为基数,复利以拖欠的利息57121.62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455%再上浮50%计算(每年1月1日调整)],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严晶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浔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元;
四、被告徐威、王湘平、吴宝坤、珠海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严晶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威、王湘平、吴宝坤、珠海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严晶晶追偿;
五、原告珠海浔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依法处分被告严晶晶名下位于珠海市唐家湾镇金唐路高尔夫山庄D26栋(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C6569776号)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严晶晶、徐威、王湘平、吴宝坤、珠海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珠海浔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816.74元,由原告珠海浔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96.50元,由被告严晶晶、徐威、王湘平、吴宝坤、珠海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4220.24元。原告珠海浔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同意被告严晶晶、徐威、王湘平、吴宝坤、珠海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严晶晶、徐威、王湘平、吴宝坤、珠海市东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珠海浔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