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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79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诉被告张庚湖、吴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0 15:53:13 打印 字号: | |

张庚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被告张庚湖、吴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张庚湖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7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庚湖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909253.02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支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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