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天买的羽绒服春天才收到,
氛围感长裙假期结束也不见踪迹,
超长预售的“吐槽贴”满天飞,
这回还遇上了不靠谱的平台,
早早把货款“打”给商家,
这合理吗?
熬完超长预售期,发货仍是“遥遥无期”
小陈在电商平台上的八某商店,选购了金玉满堂聚宝盆摆件、金镶玉吊坠翡翠平安扣等产品53件,一共12万余元,并将货款支付至电商平台的账户。48天的预售期过后,八某商店始终没发货,小陈一再催促也收效甚微,转而向电商平台“求助”,才知道没等自己“确认收货”,电商平台就已经把货款转给了八某商店。小陈申请“仅退款”不成,将八某商店和电商平台一同告上法庭,认为八某商店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解除与八某商店的买卖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电商平台在买家未确认收到商品前,径直将款项支付给八某商店,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算账还得找商家,平台不过“搭桥引线”
八某商店未到庭应诉。
电商平台则称,八某商店已在商品详情页注明其所售商品是预售商品,将于约定日期发货,小陈自行浏览页面,自主决定购买预售商品并支付费用,买卖合同关系仅存在于小陈和八某商店之间。电商平台只为消费者、商家提供技术服务,不参与任何商家的经营,虽然按照《委托收款协议》收取了小陈的货款,但在按6%的费率扣除服务费后,已足额、及时地转付给八某商店,也在小陈“找上门”后如实披露商家信息,即尽到了相应义务。八某商店收款不发货,给小陈造成损失,电商平台认为应由八某商店承担责任。
不能只做中间商,监管才是“正确姿势”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预售期已过,被告八某商店已收款未发货,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小陈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12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合理有据。
被告电商平台与被告八某商店之间签订有《委托收款协议》,约定“第三方收货后7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平台)在扣除平台服务费6%后,无息转至委托人(商店)指定的收款账户。”可见被告电商平台付款的前提条件是第三方即消费者已收货。被告电商平台收到原告小陈付款后,对于被告八某商店是否已发货、原告小陈是否已收货的事项未予核实,将货款提前转付,不符合协议约定。被告电商平台作为消费者支付货款的收款方,同时又实际收取了平台服务费,从权利义务相匹配的角度,有义务保障原告小陈在平台购物过程中的权益。但被告电商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导致原告小陈的利益受到损失,明显存在过错,应与被告八某商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电商平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商平台兴起商品预售机制,有助于商家优化生产销售规划,避免存货挤压,降低经营成本,但同时也出现了商家不按时发货、拒不退款等问题,可能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选择电商平台进行交易,必然期待平台会在货款安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电商平台应当注意规范管理,尽到监管责任,平衡消费者与商家权益,方能促进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