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563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王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09 15:01:40 打印 字号: | |

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王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王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669900元;二、被告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计至2024年9月13日的利息34101.05元、本金罚息110458.29元和利息罚息460.7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欠付的本金8669900元为计算基数,利息罚息以欠付的利息34101.05元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7月5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40基点的基础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以上利息、罚息总计金额应以不超过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就处分被告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10套房屋即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湖南路618号8栋2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085号】、4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086号】、13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057号】、14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006号】、15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030号】、17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114号】、18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106号】、19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084号】、16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056号】,以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湖南路618号9栋23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7078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王毅对被告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73507.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骏毅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毅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