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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989号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李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9-09 09:36:43 打印 字号: | |


李勇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李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李勇亮支付卡号为6227080707935967的信用卡暂计至2024年10月26日的透支本金46667.28元,利息6501.02元,违约金4081.62元及支付自2024年10月27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判令被告李勇亮向原告支付卡号为6227080707935967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8679.76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65929.68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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