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秀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温鑫、温春华、赖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3746.51元及暂计至2024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15488.93元、罚息134.37元、复利572.06元,共计339941.87元;支付自2024年12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逾期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6.4125%上浮50%计算);二、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99.12元;三、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提供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开发区沿江路西19号3栋603房所得价款在第一、二、四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2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