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沃泉倍健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珠海市沃泉倍健净水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撤回对黄少才起诉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珠海市沃泉倍健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判令被告珠海市沃泉倍健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4年10月29日的正常息1842.66元、复利1.35元及自2024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5.85%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
三、判令被告珠海市沃泉倍健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
四、判令被告珠海市沃泉倍健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