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行与被告李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李兴珍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657625.48元,以及支付计至2024年12月17日的正常利息44002.71元、罚息643.68元、复利658.5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18日起计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贷款发放日前一个工作日执行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调整日为每年1月18日)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计算】;二、判令被告李兴珍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97287.64元(按暂计至2025年12月17日所欠借款本金2657625.48元的30%计算);三、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李兴珍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港昌路903号(漾湖明居)5栋2单元601房【房地产权证号:粤(2023)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6733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李兴珍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3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