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变红、蔡泉:
本院受理原告曹妹群与被告薛变红、蔡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4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薛变红、被告蔡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妹群偿还借款本金459438.2元;
二、被告薛变红、被告蔡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妹群支付2024年1月3日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5943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薛变红、被告蔡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妹群支付律师费27000元;
四、确认原告曹妹群对处分被告薛变红名下位于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大道50号爱琴湾2期3区1幢28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25651号]的房地产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数额以500000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曹妹群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80.08元,由原告曹妹群负担90.8元,由被告薛变红、被告蔡泉共同负担8989.28元。财产保全费3160.04元,由原告曹妹群负担31.6元,由被告薛变红、被告蔡泉共同负担3128.44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曹妹群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989.28元、财产保全费3128.4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薛变红、被告蔡泉共同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