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云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9000元及暂计至2025年4月1日的利息21.15元、罚息2000.63元、复利2.04元;支付自2025年4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19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2.04元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7.5%上浮50%即11.25%计算);2、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暂计至2025年4月1日的利息487.52元、罚息3967.7元、复利40.31元;支付自2025年4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40.31元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6.5%上浮50%即9.75%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前期律师费16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在内的全部涉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