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仁连、许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肖仁连、许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4657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465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肖仁连、被告许文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0618.29元及计至2025年7月16日的利息12213.03元、违约金604.46元、分期手续费2624.72元;二、被告肖仁连、被告许文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未还本金60618.2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以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6.68元,保全费69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均已预缴),由被告肖仁连、被告许文龙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肖仁连、被告许文龙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肖仁连、被告许文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