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清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郭清云、陈博山、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闵粥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4340号案件立案受理。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434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清云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881811.07元为限。案件申请费4929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