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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07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邱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04 18:33:57 打印 字号: | |

邱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邱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364117.21元及暂计至2024年11月21日止的利息16092.04元、罚息132.6元及复利122.17元;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4月27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1364117.21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三、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丹阳路108号17栋904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邱健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元、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1381664.02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1日下午15时0分至17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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