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宏武、杨建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宏武、杨建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决被告陈宏武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543756.52元及截至2025年3月21日的利息7443.24元罚息101.4元,合计551301.16元;2.判决被告陈宏武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2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OBP的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3.判决被告陈宏武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2300元;4.判决被告杨建虹对被告陈宏武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陈宏武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禾生二路68号12栋601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1日上午10:00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