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泽华、珠海铭源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剑峰:
本院受理原告龚昌萍诉被告珠海长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宾泽华、珠海铭源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剑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昌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审判决,判令在(2024)粤0402执9138号案中不得执行登记在上诉人名下的粤CF39345车辆进行处置等执行行为(车辆现价20万元)。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