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泽华、珠海铭源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剑峰:
本院受理原告龚昌萍诉被告珠海长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宾泽华、珠海铭源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剑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龚昌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龚昌萍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