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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788号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黄国肇信用卡纠纷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02 19:59:23 打印 字号: | |

黄国肇: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黄国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

1、判令黄国肇支付卡号为6228883020689933的信用卡拖欠透支本金95780.99元以及计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利息以本金95780.9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5年3月4日的金额为12778.19元;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暂计至2025年3月4日为13520.52元);

2、判令黄国肇支付分期手续费4217.33元;

3、判令本案律师费7478元及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驰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5年10月21日9时40分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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