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旺德不锈钢门窗店诉被告刘方方、崔文珍、广州西泽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雄鹰通讯设备店、广州市越秀区火山通讯器材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4034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198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2896.86元【以198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自2021年12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10月18日】;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3. 被告广州西泽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雄鹰通讯设备店、广州市越秀区火山通讯器材商行在本案中承担费用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连带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2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