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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429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钟美文、钟南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9 16:07:07 打印 字号: | |

钟美文、钟南停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钟美文、钟南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钟美文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64168.38元及暂计至2025年2月28日止的利息7450.35元、罚息33.01元、复息40.74元,合计771692.48元;2.判令被告钟美文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3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其中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0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12月5日)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复息以逾期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30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12月5日)上浮50%计算】;3.判令被告钟南停对上述的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原告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的抵押物即被告钟美文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22号10栋3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4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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