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太保: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万清清、毕太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2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万清清、毕太保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860773.38元为限。案件申请费4823.87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毕太保: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万清清、毕太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2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万清清、毕太保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860773.38元为限。案件申请费4823.87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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