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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1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刘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01 15:43:02 打印 字号: | |

刘春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刘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刘春花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95711.22元为限。案件申请费977.11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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