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浩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邹浩源、管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3329元,违约金4568.65元、利息8289.37元、手续费5830元【暂计至2024年12月23日共计62017.02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暂计日(2024年12月23日)次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