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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67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希文、段玉香及第三人广西长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工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8-26 16:17:53 打印 字号: | |


广西长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希文、段玉香及第三人广西长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工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珠海市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工务中心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珠海市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工务中心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决定追加珠海市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工务中心作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及通知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及通知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GDK476380120240080)项下贷款本金10000000元,截至2025年3月5日的利息0元、罚息42913.42元、复利21.89元,合计10042935.31元。2、判令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自2025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100000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加45个基点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享有的第三人(一)广西长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为17553027.85元的应收账款为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可就上述质押财产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二)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曾用名: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第三人(五)珠海市政府投资房建项自工务中心金额为14018773.03元的应收账款为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可就上述质押财产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享有的第三人(三)珠海格力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金额为27113606.45元的应收账款为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可就上述质押财产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四)珠海情侣海岸建设有限公司金额为25194938.85元的应收账款为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可就上述质押财产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被告二吴希文以其持有的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654.74万股(人民币)的股权数额为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可就上述质押财产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被告二吴希文、被告三段玉香对被告一广东兆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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